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州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 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各县市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人社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优待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乘车、挂号等优惠待遇。 | 物质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参观点等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60周岁)至65周岁(不含65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文旅局、住建局、发改委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民政局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州卫健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 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100周岁(含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具体标准由各县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动态管理”原则确定,提高、扩面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按规定发放至个人,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指导标准。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 州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昌吉州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服务项目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生活用品配送、信息化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享受不少于15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不少于2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不少于3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各县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及老年群体服务需求等因素,具体补贴标准自行制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财政适当补助 | 州民政局、财政局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 | 州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9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昌吉州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服务项目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生活用品配送、信息化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 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享受不少于15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各县(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及老年群体服务需求等因素,具体补贴标准自行制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财政适当补助 | 州民政局 |
10 | 城镇职工护理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支付护理金。 | 物质帮助 | 入住医疗机构接受护理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保险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保险基金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保险基金支付50%,全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在定点护理机构中或接受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保险基金支付80%,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选择居家自助护理的,承办机构按30元/日标准支付给参保人员。符合民政救助条件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专护、机构护理的月限额和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居家自助护理的日定额提高5%。 |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医保局 | |
11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州人社局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人社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2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城乡低保中老年人增发35元/人/月分类施保补助金,根据自治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情况确定。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州民政局 |
13 |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给予救助保障。 | 物质帮助 | 养老机构收住低保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州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费标准1035元/月/人。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费标准800元/月/人。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州民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特困供养老年人公费入住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标准1035元/月/人,根据特困供养老年人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级别标准。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州民政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6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7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 —— | 州民政局、卫健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具有昌吉州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110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 州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0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州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