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昌吉/昌吉州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王薇报道)创设“名誉成员”制度、让“外乡能人”合法融入村集体、构建全链条民主决策机制……记者从昌吉州人大常委会获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昌吉农民普遍关心的这些问题将得到明确。
《条例》于2026年1月22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这是自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新疆首个配套地方性法规,其施行标志着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维护其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昌吉州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30条,明确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履行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成员及分配使用集体收益等职能。
《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等多样化经营方式;可按发展需要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其职责、薪酬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法定程序后报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搭建了基础框架,但在经营实操、投资风控、收益分配等环节,仍需地方立法予以补充。”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说,《条例》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构建“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配套政策”完整体系,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示范。
《条例》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贡献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认定为“名誉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期间,依法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组织资产发包租赁、对外投资、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重大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规范。
“《条例》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完善了运行机制,将为有效破解农村发展难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提供坚实保障。”昌吉州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党支部书记杨海鹏说。
近年来,昌吉州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9年被列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州推进试点,其创新实施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入选“中国改革(2020)年度十大案例”。
目前,昌吉州共有464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7.72万人,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达8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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