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5-23 |
文 号: | 昌州政办规〔2022〕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做好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指每年由州财政单列预算,安排用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资金根据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的退役军人是指:昌吉州行政辖区就业创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退役军人安置地和户籍地均为昌吉州。
第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指昌吉州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地隶属于昌吉州行政辖区)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补助资金主要包括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含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创业者个人经营性)贷款贴息、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补助经费、退役军人创业者赴内地学习培训、考察交流补助经费等。其中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创新大赛、退役军人创业者赴内地培训经费由州财政直接拨付至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其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按程序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拨付。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必须有利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长远发展,有利于鼓励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环境,坚持精准扶持、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退役军人申报就业创业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自治州各类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员为上年度接收安置地均为昌吉州的退役军人;
(二)安置地和户籍地均为昌吉州的退役军人,近6年退役并在昌吉州实现自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为退役军人),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
(三)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退役军人在昌吉州行政辖区注册创办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
2.创办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企业办公或生产场所有退役军人元素,能够展现党的领导、军的特色,创办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
3.退役军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4.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性贷款。
(四)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退役军人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企业实际控股股东;
2.退役军人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企业办公或生产场所有退役军人元素、能够展现党的领导、军的特色;
3.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昌吉州、注册登记近6年以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
4.企业依法纳税、缴纳社保,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
第七条 退役军人仅可享受一次自主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个人经营性贷款贴息或者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的给予企业1000元补贴;
(二)对符合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三)对符合第六条第三、四款情形,按照贷款发放时LPR利率50%予以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贴息用于当年在昌吉州范围内金融机构新发放的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不得用于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及罚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补助申请条件退役军人及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注册地)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场所、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经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通过的,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提请会议研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到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银行账户、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退役军人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送有关情况、纳入其就业数据统计。
第十二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助申报材料:
1.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退役证;
4.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5.企业及退役军人就业真实性承诺书;
6.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二)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补助申报材料:
1.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2.退役军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役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营业场地证明材料;
5.退役军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6.退役军人真实性承诺书。
(三)退役军人创业者个人经营性(军创小微企业)贴息贷款申报材料:
1.昌吉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2.退役军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退役证;
3.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
4.营业场地证明材料;
5.银行贷款凭证及还款票据资料;
6.退役军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电话号码等信息)或退役军人创业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7.企业及退役军人提供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申报、评审一次,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留存、一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备案、一份个人留存。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需在登记注册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企业吸纳并安置在昌吉辖区内退役军人需函询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退役军人身份、接收安置地、退役时间是否属实。
退役军人创业者原则上按户籍地申报自主创业补贴和贷款贴息,非昌吉州户籍退役军人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县(市)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
(三)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四)本办法出台后变更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应给予就业创业补助的。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形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退役军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责令全额退回补助资金;情形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当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结余部分转入次年使用。符合补助条件,但因当年补助资金不足无法享受的,纳入次年优先享受范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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